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常见问答系列八
2024-06-28
1.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常规登记证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之日止。
登记证持有人主动申请撤销登记证或因其他原因被依法撤回、撤销的登记证,登记证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收到撤销回执或被依法撤回、撤销之日止。
2. 已经办理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证,在取得常规登记证后简易登记证是否依然有效?
答: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条件要求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已取得简易登记证又办理常规登记的,要换发新的登记证。
3. 已经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1吨的”备案情形的,如果符合“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备案情形,需要继续申请该如何进行操作?
答:对于已经办理了“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1吨的”备案情形,如果符合且需要继续申请“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备案情形的,申请人可以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登记系统”)办理备案变更申请。具体操作如下:登录网上登记系统,点击备案事项中的“备案申请”,在备案表的“001备案类型”选择变更备案,提供前备案回执编号,并完整填写变更后的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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