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放行单办理说明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办 理 说 明
一、登记条件
(一)进口名录中《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
进口用途应符合《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4号)、《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的可接受用途或在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途。
(二)进口名录中《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管控的化学品
1.进口用途应符合《<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38号)中限定时间内的允许用途。
2.出口国为《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下简称《汞公约》)非缔约方的,需要非缔约方提供证书,证明所出口的汞不是来源于:不符合《汞公约》要求的原生汞矿,或氯碱设施退役过程产生的汞。
(三)进口名录中《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
1.进口用途应符合我国规定的允许用途(多氯三联苯除外)。
2.进口多氯三联苯的,应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二、申请材料
(一)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进口放行单)申请表。
(二)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
(三)进口名录中《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化学品的,应提交关于所进口化学品仅用于可接受用途或在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特定豁免用途的证明材料。
(四)进口名录中《汞公约》管控化学品的,应提交:(1)关于所进口化学品仅用于《<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中限定时间内允许用途的证明材料;(2)出口国为《汞公约》非缔约方的,应提供该非缔约方关于进口汞来源的证书;(3)符合《汞公约》规定的进口用途数据信息。
(五)进口名录中《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化学品的,应提交符合登记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非首次进口的,应当提交之前每批次的进口、流向和使用情况。
三、受理单位
受理单位为生态环境部。申请人可向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生态环境部签发进口放行单。
四、有效期
进口放行单有效期为6个月。
五、登记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结果公开
登记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七、后期监管
进口化学品单位应建立台账(明细记录),如实记录进口、流向和使用情况。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台账。